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
(2019 年 12 月 14 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金融期貨交易者適當性制度,規范期貨公司會員業務操作,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金融期貨交易者適當性標準操作要求
第一節 基礎知識要求
第二條 單位客戶的相關業務人員和個人客戶本人應當具備期貨交易基礎知識,了解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
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可以通過知識測試方式了解客戶知識水平。客戶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知識測試平臺進行在線知識測試,知識測試總分100分,得分80分為合格。知識測試應當由單位客戶的指定下單人或者個人客戶本人全程獨立自主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二節 交易經歷要求
第四條 關于仿真交易經歷。客戶應當提供由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機構出具的境內交易場所聯調測試系統、仿真系統的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的仿真交易結算單等材料,證明其具有累計不少于10個交易日、合計20筆以上(含20筆)的仿真交易成交記錄。
第五條 關于境內交易經歷。客戶應當提供由證券公司、 期貨公司等機構出具的交易結算單等單據,證明其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含10筆)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如掉期交易)的成交記錄。
第六條 1筆委托分次成交的視為1筆成交記錄。所有上述交易記錄應當為實際(仿真)成交的交易記錄。
第三節 可用資金要求
第七條 客戶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保證金作為計算依據。
第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客戶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應當確認申請日前連續5個交易日每日結算后,客戶在該期貨公司會員處的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于交易所規 定的標準。
第四節 合規誠信要求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客戶誠信信息,結合國家相關征信系統,對客戶的誠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客戶明示有關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和要求。
第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中國期貨業協會行業信息管理平臺等對客戶誠信情況進行查詢。期貨公司會員還可以要求客戶出具書面承諾,表明其符合《辦法》中合規誠信相關要求,同時承擔提供不實承諾的后果。
第五節 單位客戶的內部制度要求
第十一條 單位客戶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期貨交易管理相關制度,如期貨交易決策、期貨交易下單、資金劃撥、風險管理等業務制度或者流程。
第三章 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依據《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對客戶不適用部分適當性評估標準的,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客戶向期貨公司會員提出開具交易經歷、交易權限等證明材料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客戶符合適當性制度基礎知識、交易經歷、可用資金、合規誠信等要求的證明材料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客戶不得進行虛假性、誤導性或者遺漏重要事實的申報、 陳述、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指引自2019年12月23日起實施。